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5 月 14 日公保字第 1040007043 號函,為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並確保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之實施品質,一般健康檢查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並溯自民國 10 4 年 1 月 1 日生效。
檢附「100 至 103 年度醫院評鑑及教學醫院評鑑合格名單」及 「通過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醫療機構名單 」各 1 份供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