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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4-02-22 | 點閱數: 110

一、依據教育部 113 年 2 月 17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32600410 號函及「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如附件 1 )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受推薦人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並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依本要點規定名額,送教育部辦理複審。
三、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另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四、推薦表注意事項如下:
(一)推薦表請依各欄位之填寫說明詳實填寫,請務必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為避免字數過多造成上傳資料不全或無法完成上傳等問題,請提醒轄屬單位之被推薦人,提交之電子檔規格、資料字數等均須符合規定。
(二)被推薦人所提供資料,請貴校取得被推薦人同意授權由初審及決審機關潤飾;另所提供資料(含照片)將作為獲獎後新聞媒體宣傳、芳名錄編撰及表揚大會使用,爰請提醒被推薦人依照片使用目的提供適當照片,並應取得照片內其他人員之同意。
(三)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請擇要掃描成 pdf 檔上傳,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 10 個資料(單一資料大小限 10MB 以內,總資料大小限 4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資料內容。如佐證資料僅有紙本檔,請受推薦人以 A4 大小列印、協助掃描上傳承辦人信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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