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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3-02-20 | 點閱數: 213

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12 年 2 月 18 日府教社字第 1120009675 號函、教育部 112 年 2 月 16 日臺教師(三)字第 1122600448 號函及「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以下簡稱本要點)規定辦理。
二、本要點以公私立學校已退休或離職之非現職校長、教師及軍訓教官為選拔表揚對象。受推薦人應具有投入教育或學生輔導之志願服務相關工作之具體績效,並由各機關學校及經許可設立之民間團體組織或基金會,向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政府提出推薦;直轄市、縣(市)政府於受理推薦後,應組成初審評選工作小組辦理初審作業,並於 112 年 3 月 31 日前,送教育部辦理複審。
三、最近 3 年內曾獲本要點或教育部其他相關規定獎勵者,不再受理推薦或給獎。另經遴薦獲獎人員,如有不實或舛錯者,應撤銷其資格,並追繳獎勵金及相關獎勵。
四、填報注意事項如下:
(一)請受推薦人提供半年內「彩色半身照片」1 張(電子檔),檔案格式 JPG ,檔案大小 800KB-4MB 。
(二)推薦表各欄位請詳實填寫,並留意字數限制(含空格、標點符號及英文字母),逾規定字數將無法完成上傳。請承辦同仁確認各欄位字數及資料完整性後再進行上傳作業,以保障受推薦人員權益。
(三)具體事蹟佐證資料,請擇要掃描成 pdf 檔上傳,每位受推薦人可上傳 10 個資料(單一資料大小限 10MB 以內,總資料大小限 40MB 以內),檔名請簡述資料內容。如佐證資料僅有紙本檔,請受推薦人以 A4 大小列印、燕尾夾固定,勿膠裝。
五、檢附教育奉獻獎選拔及表揚要點及推薦表(範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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