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教育部 112 年 2 月 2 日臺教人(二)字第 1124200024H 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 26 條第 1 項規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不適用第 14 條及第 15 條規定;其經營商業、執行業務及兼課、兼職之範圍、限制、程序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各該主管機關定之。」復查旨揭辦法第 17 條規定:「直轄市政府及縣(市)政府所屬各級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教師之兼職,得準用本辦法之規定。」
三、本案電子檔得於教育部主管法規查詢系統( http://edu.law.moe.gov.tw )下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