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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2-05-16 | 點閱數: 242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5 月 12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55911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11 年 4 月 29 日衛授家字第 1110960488 號函辦理。
二、針對自主防疫 4 天期間,考量托育服務為高度密集場所,且嬰幼兒未能接種疫苗,為降低感染風險,托育人員及嬰幼兒以不提供及使用托育服務為原則。
三、經主管機關通知匡列之托嬰中心工作人員及受托兒童,於居家隔離 3 天加上自主防疫 4 天期間,家長如有親自照顧兒童之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至居家托育人員及其收托之兒童,如有前述情形,亦得比照辦理,併予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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