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110010846 號書函辦理。
二、澎湖縣政府 111 年 1 月 26 日府人考字第 1111400374 號函諒達。
三、查旨揭性平法第 15 條第 5 項、同法施行細則第 7 條規定,受僱者陪伴其配偶產檢或其配偶分娩時,雇主應給予陪產檢及陪產假 7 日;除陪產檢於配偶妊娠期間請假外,受僱者陪產之請假,應於配偶分娩之當日及其前後合計 15 日期間內請畢。聘僱人員亦為性平法適用對象,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刻正配合性平法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相關規定,於前開給假辦法修正發布前,聘僱人員陪產檢及陪產假請依修正後性平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