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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1-10-17 | 點閱數: 332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10 月 13 日臺教授國字第 1100129052 號函辦理。
二、家長如有親自照顧經衛生主管機關或檢疫人員開立加強自主健康管理或自主健康管理通知書之「12 歲以下(意即未滿 13 歲)之學童」或「國民中學、高級中等學校、五專一、二、三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於自主健康管理期間,其中一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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