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監察院 110 年 7 月 23 日院台申貳字第 1101831973 號函辦理。
二、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 4 條規定:「本法所稱利益,包括財產上利益及非財產上利益。……。」第 6 條規定:「公職人員知有利益衝突之情事者,應即自行迴避。前項情形,公職人員應以書面依下列規定辦理:……三、其他公職人員,應通知其服務之機關團體。……。」第 11 條規定:「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上級機關、指派、遴聘或聘任機關應於每年度結束後三十日內,將前一年度公職人員自行迴避、申請迴避、職權迴避情形,依第 20 條所定裁罰管轄機關,彙報予監察院或法務部指定之機關(構)或單位。」合先敘明。
三、查考績、敘獎、人員進用、獎補助金發放等,容屬各機關常見之利益類型,受規範之公職人員於執行職務遇有涉及本人或其關係人之利益時,即應依法自行迴避,並辦理書面通知,機關則依規定每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將上開公職人員迴避情形彙報予澎湖縣政府政風處。
四、為落實本法之公職人員自行迴避及機關團體彙報制度,請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各鄉市公所、事業機構、政府捐助之財團法人、公法人等,如有依本法第 6 條規定應自行迴避之情事者,應依規定辦理書面通知;機關團體於年度結束後 30 日內,應依本法第 11 條規定,將上開公職人員之迴避情形彙報予本府政風處。
五、相關表單請至澎湖縣政府政風處網站-便民服務-表單下載,參閱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