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10 年 3 月 29 日府教特字第 1103712578 號函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10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欲參加縣外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慎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