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582 號函辦理。
二、審酌武漢肺炎國外疫情狀況變化快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爰依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本( 109 )年 2 月 24 日公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本年 2 月 26 日公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基於個人健康避免遭受感染及降低國內防疫負擔等考量,自本年 2 月 27 日起,各類人員如有請假出國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前往第一級注意(Watch )及第二級警示(Alert)國家、地區(含轉機)者:依指揮中心規定,回國後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除因公奉派前往外,若非必要,避免前往,如仍前往者,屬可歸責當事人情形,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二)軍事單位軍人及文職人員,依國防部規定辦理。
(三)指揮中心如對特定人員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三、因應縣府自本年 2 月 24 日起禁止員工請假出國措施,除依前項規定外,員工如前往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外之國家、地區(含轉機),回國後需實施居家檢疫 14 天者,不核給公假;需實施自主健康管理 14 天者,不核給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計算之病假。如需請假,依各類人員請假規則規定以休假、事假、病假或加班補休等假別辦理。
四、前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指揮中心將依疫情發展狀況隨時調整,請注意依最新規定調整辦理,不再另外行文通知。
五、檢附指揮中心本年 2 月 24 日公布之具感染風險民眾追蹤管理機制及本年 2 月 26 日公布之國際旅遊疫情建議等級各 1 份供
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