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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0-02-25 | 點閱數: 288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9 年 2 月 17 日府教特字第 1093711343 號函辦理。
二、經縣外介聘至本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新竹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通過後,始可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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