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澎湖縣政府函轉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5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5887 號函辦理。
一、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人員,於本年 2 月 11 日至 24 日期間有子女照顧需求者,除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外,如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之需求,家長其中 1 人亦得選擇申請防疫照顧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二、又因新型冠狀病毒之傳播途徑及特性尚未明朗,疫情發展仍有許多未知狀況,為維持政府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等運作穩定,申請防疫照顧假不予支薪,期盼全體公務同仁共體時艱,共同為防疫努力。
三、相關函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