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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8-11-07 | 點閱數: 518

一、依據教育部 107 年 10 月 31 日臺教授國部字第 1070114788 號函,縣府 107 年 11 月 6 日府教學字第 1070068127 號函辦理。
二、十二年國民基本教育課程綱要(以下簡稱十二年國教課綱),自 108 學年度起,依照不同教育階段(國民小學、國民中學及高級中等學校一年級起)逐年實施,為協助各國民中小學實施前揭課程綱要,以下要項請配合辦理:

(一)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及九年一貫課綱併行,學習節數及內容安排:
1、 108 學年度十二年國教課綱實施後,有關學生學習節數部分,其規劃應依照該年級學生應適用之課程綱要規範規劃,例如:108 學年度國民小學階段,一年級學生之學習節數應依照十二年國教課綱規劃,其餘年級之學習節數仍應依九年一貫課程綱要規劃;至有關課程內容部分,為確保學生學習,領域學習課程仍依前述原則,依照該年級學生應適用之課程綱要規範規劃,至彈性學習課程則得由學校視學校特色、學生需求,全校統一實施十二年國教課綱所規範之彈性學習課程內容。
2、至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中所列相關規劃及要點,例如:校長及教師公開授課、協同教學、家長與民間參與、總綱中規範之「跨領域統整課程最多佔領域學習課程總節數五分之一,其學習節數得分開計入相關學習領域」之相關規範,除施行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年級及其相關教師、校長應依十二年國教課綱相關規定辦理外,考量其辦理精神與國民中小學九年一貫課程綱要相符,亦得全校施行。
(二)有關校訂課程實施:
1、校訂課程係由學校自行規劃辦理全校性、全年級或班群學習活動,以形塑學校教育願景及強化學生適性發展,在國中小階段為「彈性學習課程」。
2、彈性學習課程依據十二年國教課綱規定,僅包含「統整性主題/專題/議題探究課程」、「社團活動及技藝課程」、「特殊需求領域課程」及「其他類課程」4 類課程,與九年一貫課程綱要中所規範之「彈性學習節數」定義不同,請貴校課程領導人員務必督導並檢核學校所發展之彈性學習課程符合十二年國教課綱之規範,並尊重學校依據學生需求就前述 4 項類別課程進行規劃,經學校課程發展委員會通過後實施。
3、有關十二年國教課綱彈性學習課程之落實,教育部納入 108 年度中央對直轄市與縣市政府一般性教育補助款考核項目進行檢核。
三、本府督學、課程督學亦將配合到校訪視,就前述要項進行檢核,督導各國民中小學辦理,以利十二年國教課綱落實推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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