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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4-10-25 | 點閱數: 1036

自 101 年 8 月 1 日之後入學學生 (即現在八年級以後適用)

畢業規定更改如下:

第十一條    國民中小學學生修業期滿,符合下列規定者,為成績及格由學校發給畢業證書;未達畢業標準者,發給修業證明書:

一、學習期間扣除學校核可之公、喪、病假,上課總出席率至少達三分之二以上,且經獎懲抵銷後,未滿三大過。

二、七大學習領域有四大學習領域以上畢業總平均成績丙等以上。

前項規定,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一日以後入學國民中小學之學生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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