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核釋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四條之一第一項所稱特殊原因,指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服務學校證明不影響教學:
一、家庭突遭變故。
二、本人重大急症無法工作。
三、因系、所、科、組、課程調整或學校減班、停辦、解散,致無足夠授課時數或無授課事實。
四、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三條第一項規定,且於中華民國一百零七年六月三十日退休生效者。
另,以下事項,請欲選擇 107 年 6 月 30 日退休人員併案審慎考量:
一、生效日期:本(107)年申請(自願)退休者,生效日除原本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外,依上開函示,僅新增 6 月 30 日。
二、重核作業:本年 6 月 30 日退休生效之案件, 7 月 1 日仍須依新法退撫條例重新審定。
三、成績考核:本年 6 月 30 日退休生效者,因服務未滿一學年,故為「另予成績考核」。
四、年終獎金:本年 6 月 30 日退休生效者, 107 年度年終工作獎金為 6/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