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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7-11-16 | 點閱數: 503

獎助對象:就讀公立國民中學之在學學生並持有鄉、鎮、市、縣政府核發之低收入戶證明。
獎助金額:新台幣 5000 元
申請條件:符合前項獎助對象:
        桃園市以外各國中,請在符合資格之九年級學生中擇優推薦每校 1 名。本校依申請學生之 105 學年度第 2 學期學業成績總平均排序後,擇優錄取 100 名,每名頒發 5000 元獎學金。符合資格但未錄取者,本校將發放予每位學生 500 元助學金,以資鼓勵。

申請時間: 106 年 11 月 15 日至 106 年 12 月 8 日止(以郵戳為憑)。請於 12/7 日前繳交至教務處註冊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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