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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17-05-17 | 點閱數: 643

本縣暨所屬機關學校 107 年「公務人員屆齡退休人員」、「公務人員自願退休人員」、「學校教職員應即(屆齡)退休人員」、「學校教職員申請退休人員」、「學校教職員申請年滿 55 歲自願提前退休人員」調查,符合資格且有意願同仁請自即日起至本(106)年 6 月 20 日前至人事室填寫調查表。

申請退休(申請年滿 55 歲自願提前退休)之校長或教師,除特殊原因外,其退休生效日以 106 年 2 月 1 日或 8 月 1 日為準,以配合學期起始、避免影響教學,並符合學校教職員退休條例第 4 條之 1 之規定(申請年滿 55 歲自願提前退休之校長或教師如在該期間未滿 55 歲或超過 56 歲者,不予核准其退休申請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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