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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17-03-17 | 點閱數: 672

依據「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邇來有民眾投訴教師於校外有補習行為,已違反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為整飭教育風氣、促進教育正常發展,請同仁務必遵守不得有補習行為,如經查獲屬實,當依「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懲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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