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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16-11-01 | 點閱數: 647

行政院於 102 年 7 月 16 日以院授人培字第 1020041705 號函訂定「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請同仁務必遵守「酒後不開車」,在飲宴中戒除勸酒習慣,酒後請選擇「指定駕駛」或「搭乘計程車返家」等方式返家等,以避免酒後開(騎)車之危險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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