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公告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16-08-18 | 點閱數: 554

一、依據新竹縣政府 105 年 08 月 10 日府教特字第 1050127313 號函辦理。
二、新竹縣自 106 學年度起,經縣外介聘至該縣之專任輔導教師,獲學校聘任後,應在該縣國民中(小)學實際擔任專
任輔導教師滿 5 年,如具有其他類科合格教師證,始可在校內可提供轉任之缺額前提下,由學校整體考量並經校內教
師評審委員會審查後,轉任國中(小)其他類科教師。
三、請欲參加介聘至新竹縣之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選填志願。

:::

Google網站翻譯工具列

會員登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