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花蓮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5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65286 號函辦理。
二、有意介聘至花蓮縣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倘經介聘成功調入,屆時將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請轉任該縣所屬學校其他教師職務,請欲參加介聘之國中小專任輔導教師,宜審慎評估選填志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