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轉知有意介聘至臺北市國民中學專任輔導教師選填志願,應注意事項,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臺北市政府教育局 105 年 4 月 8 日北市教人字第 10533281300 號函辦理。 二、臺北市國民中學專(兼)任輔導教師校內任滿聘任職務三年後,符合兼(專)任輔導教師資格經校內教師評審委員會同意,准予轉任兼(專)任輔導教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