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1 年 10 月 3 日總處培字第 1113028971 號函,有關加班未滿 1 小時或超過 1 小時之餘數得合併計算,並以小時為單位選擇加班費或補休案,自 112 年 1 月 1 日起賡續試辦 2 年。
二、查澎湖縣政府於 111 年 10 月 14 日府人考字第 1110064785 號函略以,有關本府所屬機關學校加班餘數合併試辦對象為適用公務人員請假規則、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給假辦法之各機關學校員工,並排除輪班輪休人員。
三、本案本縣國民中小學教師(含代理教師及教保員)一併納入加班餘數合併計算試辦對象,並開放學校教師於差勤管理系統登錄加班時數,以保障教師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