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7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1000262071 號函轉衛生福利部 110 年 7 月 26 日衛授家字第 1100900974 號及同日衛授家字第 1100700977 號函辦理。
二、前述期間,送托兒童之家長或送照護人之家屬,若有親自照顧之需求,其中 1 人得請防疫照顧假,雇主應予准假,且不得視為曠工、強迫勞工以事假或其他假別處理,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予不利之處分。
三、前揭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家屬為二親等血親、姻親或民法第 1123 條所定之家長、家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