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104 年 10 月 22 日公保字第 1041060454 號函辦理。相關說明如下:
一、按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以下簡稱健檢要點),業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以下簡稱保訓會) 103 年 10 月 27 日公保字第 1031060466 號函發布,自 104 年 1 月 1 日施行。保訓會為落實該要點維護公務人員身心健康之訂定意旨,兼顧一般健康檢查(以下簡稱一般健檢)之品質及其便利性,進而促進公務人員健康自主性管理,針對該要點第 5 點有關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及第 7 點第 1 項有關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事宜,發布 2 則函釋(詳後),予以補充規定,均溯自 104 年 1 月 1 日生效。
二、關於實施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範圍︰按健檢要點第 5 點規定︰「一般健康檢查,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療機構實施之。」一般健檢之醫療機構係限於經衛生福利部評鑑合格之醫院及教學醫院,並未包含診所,保訓會乃以 104 年 5 月 14 日公保字第 1040007043 號函釋補充規定
,一般健檢得於「經財團法人醫院評鑑暨品質策進會(以下簡稱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實施之;再以同年 8 月 19 日公保字第 1041060352 號函釋,進一步放寬一般健檢得於「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之。
三、關於一般健檢經費之補助︰
(一)按健檢要點第 7 點第 1 項規定︰「一般健康檢查之經費,在各機關年度預算內支應。」相關補助金額基準得參考行政院 104 年 1 月 28 日院授人給字第 1040022565 號函頒之「中央機關(構)員工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
(二)鑑於部分公務人員對於前揭一般健檢醫療機構範圍之新規定及函釋,尚未知悉,而至規定範圍以外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為免滋生費用補助之爭議,保訓會於上開 104 年 8 月 19 日函釋,一併規定公務人員如至規定範圍以外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其檢查費用得予從寬補助,惟以 104 年為限。
四、綜上,自 105 年 1 月 1 日起,公務人員應至經衛福部評鑑合格之醫院或教學醫院、經醫策會健康檢查品質認證之診所,或經勞動部認可辦理勞工一般體格與健康檢查之醫療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
五、關於上開醫療醫構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http://www.csptc.gov.tw/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請務必確認各該醫療機構是否尚在評鑑(認證)合格或認可之有效期限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