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近來酒駕傷及無辜民眾案件頻傳,造成自身與他人生命、財產損害甚鉅,且引發社會大眾非議。為事前防範公務人員酒駕致人傷亡之不幸事件發生,各機關、學校應確實並加強宣導公務人員應以身作則、禁止酒駕。
二、依據行政院 108 年 11 月 4 日修正訂定之「公務人員酒後駕車相關行政責任建議處理原則」(以下簡稱處理原則)規定,相關酒駕建議懲處基準表內容簡述如下:
(一)酒駕未肇事:經檢測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01 毫克以上者,依濃度高低將核予申誡二次以上至記一大過之懲處。
(二)酒駕肇事:
1、致人於死或重傷,或致人死傷後逃逸者,有確實嚴重損害政府或公務人員聲譽,得逕予辦理一次記二大過專案考績免職。
2、未符合一次記二大過之要件者,應依公務員懲戒法相關規定移付懲戒,如認其有免除職務、撤職或休職等情節重大之虞者,並得依職權先行停止其職務。
3、除前開情形外,酒駕肇事者,記一大過。
(三)其他違規事項:
1、行經警察機關設有告示執行酒精濃度測試檢定之處所,而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者,或拒絕接受酒精濃度測試檢定者,依規定核予記過二次之懲處。
2、 5 年內有第 2 次以上之酒駕累犯違規,含不依指示停車接受檢測稽查或拒絕接受測試檢定者,機關視情節輕重予以記一大過或依相關規定移付懲戒。
3、公務人員負有誠實義務,如酒駕經警察人員取締,應於事實後 1 週內主動告知服務機關人事單位,未主動告知者,服務機關因他人檢舉或媒體報導,始知悉有酒駕事實,除依當次違規情節予以懲處外,另核予申誡二次。
三、杜絕酒駕為政府之重大政令,公務人員如有酒駕甚至肇事行為,各機關、學校應衡酌事實發生之原因、損害程度或對政府形象之影響程度等,依澎湖縣政府函及所屬各機關公務人員獎懲案件處理要點、公務人員考績法等相關規定課予行為人相當之行政懲處及評定適當之考績等次,或依公務員懲戒法規定陳報本府移送懲戒。
四、另各機關、學校未具公務人員身分之人員(如聘僱人員、技工、工友、駕駛、臨時人員、公營事業機構員工、教育人員等)如有酒駕行為,除危害交通安全外,亦嚴重影響本府形象,各機關應比照處理原則,檢討違失人員行政責任,最重終止雙方僱用契約。
五、此外,各局處有關勞務採購案件之廠商外包人員,機關對此類勞務承攬所派駐人員雖無指揮監督權責,惟其酒駕情事仍嚴重影響本府聲譽,擬請各機關、單位及學校於簽訂勞務契約時,本權責將酒駕違規及肇事情節納入契約規範,嚴重損害本府形象情事最重應終止(或解除)雙方勞務承攬契約。
六、檢附處理原則及公務人員酒後駕車建議懲處基準表各 1 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