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3 年 1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1340001411 號書函辦理,並檢附原函電子檔 1 份。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第五點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具全免或減免學雜費或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情形,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復查教育部 112 年 7 月 14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20068368 號函略以,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差額新臺幣(以下同)3.5 萬元/年、高中全面免學費等措施,基於政府學雜費補助不重複請領原則,學生若同時具有各類就學費用減免辦法或其他部會助學補助等方案之資格,得依當事人意願自行擇一擇優辦理學雜費補助。
三、茲依教育部 112 年 12 月 26 日臺教高(四)字第 1122203929 號函送同年月 15 日召開之「研商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相關疑義會議」會議紀錄,請各機關學校提醒申請人:
(一)教育部於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已實施拉近方案,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每學期已直接於註冊繳費單扣減 1.75 萬元(以下簡稱教育部補助款),與子女教育補助無法重複請領。
(二)經查子女教育補助額度較高,如申請人擇領子女教育補助,須將教育部已扣減之 1.75 萬元款項退回學校。
四、考量教育部拉近方案之定額減免私立大專學生學雜費措施係逕於註冊繳費單直接扣減 1.75 萬元,當事人未能事先選擇,且各學校受理繳回作業時程不一,爰為免影響軍公教人員請領子女教育補助之權益, 112 學年度第 2 學期受理同仁申請私立大專校院子女教育補助之彈性做法如下:
(一)對有意申請子女教育補助者,仍請各機關學校先行受理,並提醒同仁應繳回教育部補助款。
(二)俟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於 113 年 4 月 10 日將各機關學校報送子女教育補助申請資料傳送至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助學措施系統整合平臺」進行查核,並於同年 4 月 24 日系統通知查核結果,對於有查核異常者,屆時再請各機關學校依澎湖縣政府 113 年 1 月 23 日府人給字第 1130005259 號函送時程表之說明辦理相關事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