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澎湖縣政府公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如附件)規定辦理。
二、第 1 類人員(澎湖縣政府一級單位主管【含參議、簡任秘書、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上人員)健康檢查經費預算係按職務編列,年度內每人以補助 1 次為限;且同一職務如前任者已支領補助,接任者即不再補助。
三、第 2 類(澎湖縣政府一級單位副主管、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所屬二級機關首長、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校長、本府秘書、消費者保護官)及第 3 類(第 1 類及第 2 類人員以外之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 40 歲以上之公教人員、技工、工友、駕駛、測量助理)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為每 2 年補助 1 次( 112 年度編列預算補助, 113 年度不編列預算補助)。
四、第 4 類(第一類及第二類人員以外未滿四十歲之澎湖縣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依法任用及聘任之公教人員,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之人員,以本府警察局及消防局外勤人員為限。)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為每 3 年補助 1 次( 112 年度編列預算補助, 113 、 114 年度不編列預算補助)。
五、上述所稱 40 歲以上之公教人員,係指 111 年 12 月 31 日止滿 40 歲者。另公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者,各機關學校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
六、符合健康檢查補助之公教人員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院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検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相關醫療醫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查詢( https://www.csptc.gov.tw/Default.aspx/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
七、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費編列於澎湖縣政府「公教人員各項補助-公務人員各項補助-業務費-一般事務費」項下;教職人員健康檢查費編列於澎湖縣政府地方教育發展基金「公教人員各項補助-教職人員各項補助」項下,請於申請補助時依上述科目確實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