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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1-07-27 | 點閱數: 929

一、依據教育部 110 年 7 月 20 日臺教人(三)字第 1100095272 號函辦理。
二、查教師請假規則第 3 條第 1 項第 3 款規定:「因結婚者,給婚假 14 日,應自結婚登記之日前 10 日起 3 個月內請畢。但因特殊事由經學校核准者,得於 1 年內請畢。」。
三、復查教育部 109 年 5 月 4 日臺教人(三)字第 1090061699 號函略以,教師於 COVID-19 防疫期間,其婚假如因國際疫情嚴峻,致無法於法定(延長)期限內請畢,得經學校同意,於疫情結束後 1 年內請畢。上開所稱「疫情結束」,依銓敘部 110 年 7 月 12 日部法二字第 1105366601 號函示,參考衛生福利部意見,係指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解散之日。
四、又為保障教師請假權益,是類人員經服務學校同意延長婚假實施期限後,如於該期限內轉任至其他學校服務,仍賡續適用原經同意延長之婚假實施期限,無須另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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