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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1-05-11 | 點閱數: 364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10 年 5 月 6 日總處培字第 1103001488 號函及澎湖縣政府 110 年 5 月 11 日府人考字第 1100028095 號函辦理。
二、基於防疫需要,各級機關(構)學校人員如有接種疫苗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一)自接種之日起至接種次日 24 時止,前往接種疫苗及接種後若發生不良反應者,均得給予疫苗接種假。接種者檢具疫苗接種紀錄卡,免具就診或其他證明請假。
(二)疫苗接種假乃為防疫應變緊急處置之特別措施,各機關(構)學校不得拒絕,且不得影響考績(成、核)或為其他不利處分;疫苗接種假不予支薪。
(三)如因接種後不適而無法工作之天數,超過核給疫苗接種假天數,回歸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其所請之病假,不列入年度病假日數及考績(成、核)計算。
(四)另除申請疫苗接種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病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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