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縣府本(110)年度續編列「澎湖縣政府公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第 1 至 3 類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經費,請轉知符合檢查對象人員於本年 12 月底前自行擇期至合格醫療院所檢查後,依規定程序在補助基準限額內檢據實報實銷,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實施要點」及縣府 105 年 1 月 8 日府人給字第 1041405722 號函訂定「澎湖縣政府公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補助基準表」規定辦理。
二、第 1 類人員(縣府一級單位主管【含參議、簡任秘書、簡任消費者保護官】及所屬一級機關首長以上人員)健康檢查經費預算係按職務編列,年度內每人以補助 1 次為限;且同一職務如前任者已支領補助,接任者即不再補助。
三、第 2 類(縣府一級單位副主管【含秘書、薦任消費者保護官】、所屬一級機關副首長、所屬二級機關首長及本縣各國民中小學校長)及第 3 類(第 1 類及第 2 類人員以外之縣府及所屬機關、學校法定編制內 40 歲以上之公教人員)人員健康檢查補助,為每 2 年補助 1 次( 110 年度編列預算補助, 111 年度不編列預算補助)。
四、上述所稱 40 歲以上之公教人員,係指 109 年 12 月 31 日止滿 40 歲者。另補助對象尚不包括工友(含技工、駕駛)、職務代理人、約聘、約僱、臨時人員及代理、代課教師。
五、旨揭經費補助自本年 1 月 1 日生效。另公教人員實施一般健康檢查者,各機關學校得依檢附之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最高給予 2 日。
六、非屬第 4 類之未滿 40 歲公教人員、工友(含技工、駕駛)、約聘、約僱人員,本( 110 )年度實際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以公假登記 1 日前往受檢,受檢人並須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七、符合健康檢查補助之公教人員應於中央衛生主管機關評鑑為合格之醫院機構實施一般健檢。如未於上述醫療機構實施者,其檢查費用即無從予以補助,相關醫療醫構名單,可至保訓會網站查詢(https://www.csptc.gov.tw/Default.aspx/保障業務/辦理公務人員一般健康檢查醫療機構查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