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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0-04-08 | 點閱數: 648

依據澎湖縣政府 109 年 4 月 8 日府教督字第 1090904032 號辦理。

一、查「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 34 條規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
二、次查「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成績考核辦法」第 6 條規定略以:「教師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記過:……在外補習、違法兼職,或藉職務之便從事私人商業行為。……其他違反有關教育法令規定之事項。」
三、現職教師不得在外從事補習、兼職等四人商業行為,上述法令已有明定,縣府亦多次宣導在案;時值新冠肺炎防疫期間,室內群聚空氣不流通、未保持安全社交距離易成為防疫破口,導致群聚感染風險。
四、請本校全體教師不得違法在外補習及兼職,縣府將加強查察現職教師違法補習及兼職等情事,若查證屬實者將依「教師法」、「教育人員任用條例」及「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考核辦法」等相關規定議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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