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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0-03-04 | 點閱數: 395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9 年 2 月 27 日總處培字第 1090027627 號函辦理。
二、依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以下簡稱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27 日肺中指字第 1090030116 號函規定,謹就各機關、學校及事業機構人員因校園停課延伸照顧子女需求之請假規定,分述如下:
三、符合下列規定之家長其中 1 人得申請防疫照顧假:
(一)有照顧 12 歲以下學童、照顧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需求者。
(二)短期補習班、幼兒園及兒童照顧服務中心等教育機構,比照高級中等以下學校規定停課者,或自主替幼兒請假者,而有照顧子女需求者。
(三)前述家長包含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實際照顧子女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四)防疫照顧假,不支薪。
(五)除申請防疫照顧假外,亦得依現行各類人員所適用之請假規定以事假(家庭照顧假)、休假或加班補休辦理。
(六)各機關對所屬人員依前開規定所申請之各項假別,均應予准假,且不得影響考績或為其他不利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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