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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要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20-02-12 | 點閱數: 468

一、依據教育部國民及學前教育署 109 年 2 月 7 日臺教國署國字第 1090013776 號函辦理。

二、按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 109 年 2 月 6 日肺中指字第 1093700075 號函,防疫照顧假之申請對象與期間如下:
(一)全國高中職(含)以下學校延遲開學兩週, 12 歲以下學童之家長其中一人得請防疫照顧假;前述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之人(如爺爺、奶奶等)。
(二)如有就讀高級中等學校(含高中、高職、五專一、二、三年級)或國民中學持有身心障礙證明之子女,有照顧需求,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疫照顧假。
(三)私立及部分公立專設幼兒園雖未延遲開學,考量防疫需求,如幼兒園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自主停課,或家長自主替幼兒請假,家長其中一人得於 2 月 11 日至 24 日請防疫照顧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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