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有關公教人員子女依「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請領助學金者,業經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函釋,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6 年 6 月 16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48293 號書函暨 106 年 7 月 19 日總處給字第 10600517611 號書函辦理。
二、查「全國軍公教員工待遇支給要點」附表九「子女教育補助表」說明五、規定略以,公教人員子女如有全免或減免學雜費(含 12 年國民基本教育學費補助)及已領取其他政府提供之獎(補)助者,不得申請子女教育補助,但不包括領取優秀學生獎學金、清寒獎學金、民間團體獎學金。
三、因縣府訂定之「澎湖縣獎助就讀大專院校學生助學金實施辦法」所訂之助學金其經費來源係包含由縣府年度預算支應,該助學金既具有政府公費支應性質,公教人員如其子女請領該項助學金者,尚不得再申領子女教育補助,以符公平一致處理原則。
四、本案事涉公教同仁權益,請本校同仁知照,以避免發生重複申領之情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