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檢送苗栗縣「106 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彙整表」乙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苗栗縣政府 106 年 5 月 3 日府教務字第 1060083772 號函辦理。
二、教育部為鼓勵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赴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提升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教育水準,於 93 年 4 月 13 日台人(一)字第 093004175 號令發布訂定「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離島地區學校服務實施要點」。
三、依該要點,商借教師條件為「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教師,具合格教師證書、服務年資滿 5 年以上、最近 2 年考核列公立學校教職員成績考核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且現仍在職者。」商借期限:商借 1 次為 1 學年度 (8 月 1 日至翌年 7 月 31 日) , 商借期滿回任原服務學校。期滿前依商借程序經商借學校、商借教師、原服務學校及各所屬主管教育行政機關同意者,得繼續商借。但商借教師於同一所商借學校服務,合計不得超過 3 學年。其餘內容請自行上網查詢參閱。
四、本案經調查,苗栗縣新開國民小學及文林國民中學文隆分部目前有商借一般地區教師之需求,惠請協助將該縣 106 年一般地區公立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優良教師商借至偏遠及特殊地區學校服務需求彙整表(如附件 1 )
五、確實符合商借條件且有意願商借之教師請填妥調查表表於 5 月 12 日前送本室彙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