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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17-01-05 | 點閱數: 672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三點、第五點及附表,並自一百零六年一月一日生效。核定主要內容如下:
(一)國旅卡休假補助費 8,000 元限用於觀光旅遊,做法如次:
1、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超過 8,000 元者(1)8,000 元限用於觀光旅遊行程,公務人員可於交通部觀光局(以下簡稱觀光局)規劃之產品中自由選擇參加,包括:
甲、第 1 類:參加各機關辦理之團體旅遊。
乙、第 2 類:參加旅行社辦理之團體旅遊。
丙、第 3 類:透過旅行社選購「台灣觀巴」及「台灣好行」旅遊服務網站之套裝旅遊產品等。

(2)超過 8,000 元部分,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2、公務人員得申請國旅卡休假補助費未超過 8,000 元者:不強制消費於觀光旅遊,由公務人員於國旅卡特約商店自行運用。
3、前揭觀光旅遊消費及一般國旅卡特約商店消費,均依刷卡金額核實( 1 : 1 )補助。為回應公務人員訴求,並配合檢核系統修正期程,觀光局預計於 106 年 3 月底前完成國旅卡檢核系統之檢討,並推出第 4 類更符合個人自行規劃需求之遊程。
(二)新制辦理期間及配套事宜:
1、國旅卡新制於 106 年 1 月 1 日啟動,俟 1 月 20 日新檢核系統上線後,即可核銷領取補助。
2、學年制人員自 106 學年度( 106 年 8 月 1 日)起實施 1 年。
三、另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就國旅卡新制及觀光局就前開「觀光旅遊行程」產品之意涵、實施方式等細節所擬具之 Q&A ,將於近日登載於國民旅遊卡網站(http://travel.nccc.com.tw/chinese/index.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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