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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室 - 人事會計公告 | 2016-04-06 | 點閱數: 750

依據澎湖縣政府 105 年 4 月 1 日府教學字第 1050018452 號函示:原送申請表「申請人簽名蓋章」欄位切結事項第二點誤繕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無故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修正為「經達成介聘之教師,不參加該介聘學校教評會審查...」。

檢附「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要點(含修正對照)」、「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積分審查參考原則」、「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修正表)」、「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申請表填表說明」及「105年臺閩地區公立國民中小學暨幼兒園教師介聘他縣市服務作業日程表」等相關表件各1份(如附件)

紙本申請書請至人事室索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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