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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 學務處 - 學務處公告 | 2015-02-11 | 點閱數: 916
說明:
一、依縣府 104.2.3府教學字第 1040006988號來函辦理。
二、依據本注意事項第 14 點規定略以,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目的之一係「啟發學生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
三、次依本注意事項第 22 點第 1 項第 4 款規定,「要求口頭道歉或書面自省」係為教師一般管教措施之一。
四、教師基於輔導管教目的,要求學生進行書面自省時,相關的執行程序務必嚴謹完備。例如:將學生狀況及安排書面自省一事預先告知家長;另基於維護學生受教權,不應於上課時間要求學生寫自省書;教師亦不應對學生書面自省內容預設立場,應尊重學生書寫意願及其書面自省內容等。
五、學校負有調查學生犯錯或偏差行為事實經過之責任,不應基於調查事實之需要,逕予要求學生配合撰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惟學校基於釐清事件發生經過及學生犯錯事實之必要,而需請學生敘寫「事件經過紀錄表」等類此表件時,亦應尊重學生意願,不得以不正當之方式強迫學生為之,亦不得因學生拒絕而據此論斷其確有犯錯事實,更不應將「事件經過紀錄表」或輔導學生自我省思之「書面自省內容」,做為學校審議學生懲處事件之唯一依據。
六、綜上,基於維護學生學習權、受教育權、身體自主權與人格發展權,教師應參照本注意事項之精神與意旨,本於教育理念,依據專業知能與素養,釐清學生行為事實發生經過,若需透過「書面自省」輔導學生,應以培養其自我覺察、自我省思及自制能力為原則。
七、另依教育基本法第 15 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 54 條及相關法令規定,學校應提供學生對教師輔導與管教措施提出申訴之救濟途徑,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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