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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務處 - 教務處公告 | 2014-10-25 | 點閱數: 934

有關台灣發明智慧財產協會申請取消「社會教育機構或法人辦理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稚)園教師進修認可課程」一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教育部 102 年 9 月 2 日童教師(三)字第 1020129575A 號函辦理。
  二、茲查該協會經教育部核定課程如下:
    (一)經 101 年 3 月 8 日童申(三)字第 1010040248L 號函認可通過之課程(有效期限自 101 年 3 月 14 日起至 104 年 3 月 13 日止
       1 、認識發明與創意,研習時數 3 小時。
       2 、從教學創意至發明商品化的經驗分享,研習時數 3 小時。
       3 、創意發明不是夢,研習時數 3 小時。
       4 、發明秘訣與技巧,研習時數 3 小時。
       5 、發明商品化可行性之評估,研習時數 3 小時。
       6 、發明商品如何建立品牌與從創造品牌競爭力與價值,研習時數 3 小時。
       7 、發明的八大致勝關鍵,研習時數 3 小時。
       8 、綠能創新與發明,研習時數 3 小時。
       9 、發明家經驗傳承,研習時數 3 小時。

  (二)經 101 年 4 月 6 日臺中(三)字第 1010060550 號函認可通過之課程(有效期限自 101 年 4 月 6 日起至 104 年 4 月 5 日止)
     1 、激盪創意發明方法,研習時數 3 小時。
     2 、專利商標檢索實務應用,研習時數 3 小時。
三、因上開課程招生未成,爰同意該協會取消上開課程,該協會於全國教師在職進修資訊網(    http://inservice.edu.tw)登錄上開研習資訊與核發上開課程時數之權限亦於 102 年 9 月 2 日至課程有效期限終止。倘  貴校教師於終止期間參與上開函號認可之課程,則無法取得研習時數,請協助轉知所屬教師周知,併此敘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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