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依據澎湖縣政府 105 年 3 月 3 日府人考字第 1050011566 號函、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105 年 2 月 26 日總處培字第 10500333182 號書函轉行政院院長電子信箱小組 105 年 2 月 22 日轉陳情人同年月日電子郵件辦理。
二、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近來民眾陳情,有些政府機關人員因聚餐喝酒在公共場所舉止失態,以致減損政府形象等情事,爰請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以維護政府形象,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